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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現行國標相比,有組織廢氣污染物項目增加了氨,收嚴了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氯化氫、重金屬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,增加了廠界無組織顆粒物排放限值
為進一步規范生活垃圾焚燒行業污染治理,引導其綠色、健康、可持續發展,省生態環境廳、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制定了河北省《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控制標準》。與現行國標相比,河北省標準中有組織廢氣污染物項目增加了氨,收嚴了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氯化氫、重金屬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,增加了廠界無組織顆粒物排放限值。新標準的出臺為我省減少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量,提升大氣環境質量提供了保障。
標準適用于我省現有生活垃圾焚燒廠的大氣污染物控制和監督管理,以及生活垃圾焚燒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、環境保護設施設計、排污許可管理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控制與監督管理。
標準明確了生活垃圾焚燒廠有組織廢氣污染物控制項目為10項,分別為顆粒物,二氧化硫,氮氧化物,氯化氫,一氧化碳,汞及其化合物,鎘、及其化合物,銻、砷、鉛、鉻、鈷、銅、錳、鎳及其化合物,二噁英類和氨。其中,氨是在國家標準基礎上增加的項目,其余項目與國家標準一致。
在排放控制要求方面,標準對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氯化氫、一氧化碳設定了1小時和24小時均值排放限值,對重金屬、二噁英類設定了測定均值排放限值,對氨設定了1小時均值排放限值。我省還結合生活垃圾焚燒行業特點及污染防治水平,對重要控制項目進行了重點管控。在國標的基礎上收嚴了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氯化氫、重金屬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。
在標準實施時間上,對現有生活垃圾焚燒項目,留足充裕的建設、改造過渡期,定于2025年1月1日執行本標準;對于新建生活垃圾焚燒項目,考慮新建項目一般有近2年的建設期及半年調試期,將新建項目執行時間定于2022年5月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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