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一般要求
1.1、排污單位應依據有關法律、《環境監測管理辦法》及排污許可證等規定建立監測制度,制定監測方案,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,保存原始監測記錄,并公布監測結果。自行監測方案制定、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應符合HJ 819的要求。
1.2、新建污染源和現有污染源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,按HJ 75等相關要求及有關法律和規定執行。
2、排氣筒監測
2.1、排氣筒應設置采樣孔和永jiu監測平臺,采樣孔和平臺建設按GB/T 16157、HJ 75和HJ 836等相關要求執行,同時設置規范的永jiu性排污口標志。
2.2、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按GB/T 16157、HJ/T 373、HJ/T 397和HJ 732的規定執行。
3、廠區監測
3.1、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進行監控時,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、其他開口(孔)等排放口外1m,距離地面1.5m及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。若廠房不完整(如有頂無圍墻),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,距離地面1.5m及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。
3.2、廠區內NMHC任何1 h平均濃度的監測采用HJ 604規定的方法,以連續1 h采樣獲取平均值,或在1 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~4個樣品,計算平均值。廠區內NMHC任意一次濃度值的監測,采用HJ 604規定的方法或者按照便攜式監測技術規范等相關規定執行。
4、位邊界監測
4.1、位邊界大氣污染物監測按HJ/T 55的規定執行。
4.2、位邊界大氣污染物的監測,一般以連續1 h采樣獲取平均值;若濃度偏低,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;若分析方法靈敏高,僅需用短時間采集時,應在1 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~4個樣品,計算平均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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